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胡某甲。
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张 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胡某甲。
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张 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