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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87号

胡某甲与胡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87号

原告:胡某甲。

被告:胡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甲与被告胡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甲撤回对被告胡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张 萍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