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刑终字第15号原公诉机关平湖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孟斌。因本案于2012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因本案于2012年3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湖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因本案于2012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2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周某。因赌博于2001年7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区分局罚款200元。因本案于2012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孟斌、黄某、王某甲、陈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嘉平刑初字第687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陈孟斌、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及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1年11月上旬,被告人陈孟斌纠集被告人黄某及陶留根、何进军(均另处)等人,在平湖市乍浦镇港龙花园6幢3单元102室被告人陈孟斌的租房开设赌场三次,并纠集参赌人员王某甲、周某、陈某、倪某、王某乙等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13000余元。同月中旬,被告人陈孟斌纠集被告人黄某及陶留根、何进军等人在平湖市乍浦镇港龙花园25幢1单元302室被告人王某甲家中开设赌场四次,并纠集参赌人员胡某、倪某、王某乙等人以“筒子功”形式赌博,抽头获利20000余元。同月下旬,被告人陈孟斌纠集被告人黄某及陶留根、何进军等人,在平湖市乍浦镇港龙花园3幢2单元201室被告人陈某家中开设赌场二次,并纠集胡某、倪某、王某乙等人以“筒子功”的形式赌博,抽头获利15000余元。同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孟斌纠集被告人黄某及陶留根、何进军等人,在平湖市乍浦镇九龙山游艇码头闸门值班室被告人周某工作地方开设赌场二次,并纠集参赌人员胡某、倪某、王某乙等人以“筒子功”形式赌博,抽头获利13000元。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孟斌、黄某、王某甲、陈某、周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孟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黄某、王某甲、陈某、周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周某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陈孟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6000元;
二、被告人黄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8000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500元;
五、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800元。
六、非法所得2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孟斌上诉提出,其行为属聚众赌博,应定赌博罪;其赌博抽头获利不到60000余元;原判认定其主犯不当;其有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据此请求二审改判。被告人黄某上诉提出,其未参与2011年12月上旬在平湖市乍浦镇九龙游艇码头值班室的两次开设赌场,请求二审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孟斌、黄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周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有证人倪某、王某乙、胡某、蒋某、王某丙、姜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诉人黄某及原审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周某亦曾多次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能互为印证。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关于上诉及辩护所提:1.上诉人陈孟斌结伙他人开设赌场并抽头获利60000余元的事实,以及上诉人黄某两次参与2011年12月上旬在平湖市乍浦镇九龙游艇码头值班室开设赌场的事实,均有同案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参赌人员的证言证实,故两上诉人所作相关辩解不能成立;2.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陈孟斌组织人员开设赌场,联系场所,负责抽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上诉对此所提异议不能成立;3.上诉人陈孟斌、黄某结伙他人在短期内十余次开设赌场,赌场相对固定,赌场内有明确的组织分工,符合开设赌场罪的特征,上诉人陈孟斌提出应定赌博罪的意见不能成立;4.上诉人陈孟斌检举他人犯罪尚未查实,故不能认定立功。综上,上诉人陈孟斌、黄某所提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孟斌、黄某、原审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中上诉人陈孟斌、黄某多次开设赌场,抽头获利60000余元,属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王某甲、陈某、周某抽头获利分别为20000余元、15000元和13000元,上述五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孟斌、黄某请求二审改判理由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虞 峰
代理
审判员 曹铭千
代理
审判员 徐 洁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