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马晓龙。被执行人郭春。上列当事人因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购房款216123元及利息582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执行费32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70000元,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0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