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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00号

申请执行人马晓龙与被执行人郭春共有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晓龙,郭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00号申请执行人马晓龙。被执行人郭春。上列当事人因共有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购房款216123元及利息5829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40元、执行费321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270000元,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2)咸秦民初字第01266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100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辉

代理

审判员  郭云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