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油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唐海林,男,生于1952年6月2日,汉族,四川省青川县人。
被执行人:王仕全,男,生于1963年11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2)江油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一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二十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仕全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二、本案被执行人王仕全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110元、执行费190元,合计1300元一并从被执行人王仕全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万成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