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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鸡刑初字第49号

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陈某寅,陈某卯,武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2)鸡刑初字第4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寅。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徐富增,河北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卯,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被告人武某甲,农民。2011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鸡泽县公安局批拘在逃,2011年10月25日到鸡泽县公安局投案,2011年10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变更强制措施刑事拘留。2012年1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辩护人周立宏,河北侯凤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鸡检刑诉(2012)第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寅、陈某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张芳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寅及其诉讼代理人徐富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辰,被告人武某甲及其辩护人周立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武某甲在鸡泽县吴官营乡逄官营村(本村)王某甲家街门口处碰到陈某丙,对陈某丙进行辱骂、威胁。当日13时许,武某甲在陈某巳家街门口处再次与陈某丙相遇,双方发生吵骂。陈某丙回家后,对其家人说武某甲要打他。随后陈某丙、陈某寅等人从家出来,陈某丙与武某甲在陈某丙过道里发生吵骂。在吵骂过程中,武某甲电话通知了程某甲,后程某甲、张某戊、张某己(三人另案处理)、宋某甲(在逃)宋某乙(又名宋某乙,在逃)、宋某丙(在逃)等人赶到陈某丙过道里。陈某丙被拉回家后,武某甲拿着砖追到陈某丙家中吵闹,这时,张某己、张某戊、程某甲等人用砖砸陈某丙家街门,后武某甲从陈某丙家跑出来。陈某丙的哥哥陈某卯拿着菜刀追着武某甲从家跑出来,在街门口,宋某甲将陈某卯的刀夺下并与其撕扯。武某甲用木棒打陈某卯,程某甲用脚踹。在殴打陈某卯过程中,陈某丙的父亲陈某寅上到院墙上与武某甲等人相互投砖,致使陈贵某甲墙头上摔下来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卯头顶部有2.7厘米创缘不齐的缝合创,属轻微伤。陈某寅左桡骨骨折属轻伤。后经补充鉴定,陈某寅右股骨颈骨折属轻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物证、书证;张龙、张某丙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某寅、陈某卯陈述;被告人武某甲供述和辩解;同案人程某甲、张某戊、张某己供述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甲故意找事挑衅,致使陈某寅轻伤,陈某卯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判处其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寅、陈某卯诉称,2011年2月6日上午,被告人武某甲在本村王某甲家门口与陈某丙相遇,并对其进行辱骂、威胁。当日13时许,双方再次在本村陈某巳家门口处相遇,双方发生吵骂。武某甲通知程某甲、张某戊、张某己、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到达现场。在陈某丙门口,寻衅滋事,投砖打人。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大打出手,致陈某卯轻微伤、陈某寅轻伤两处,九级伤残。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赔偿住院、治疗、护理、误工等各项费用累计211844元,除被告人及其同案人已赔偿125000元,余额86844元,以及陈某卯的损失4873元,被告人武某甲应当赔偿;3、要求依法保留因二次手术向被告人索赔的权利。陈某寅的委托代理人认为,1、被告人武某甲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其一,具有寻衅滋事之故意;其二,实施了殴打他人毁坏财物的行为;其三武某甲等人的行为危害后果严重,情节恶劣;其四,不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2、武某甲应当承担被害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其他同案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武某甲在庭审中称,陈某卯如果不拿刀砍我,我不会还手的,我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不同意赔偿。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武某甲不具有寻衅滋事罪主观随意性,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且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缺乏证据支持。而武某甲对陈某卯实施的致其轻微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公诉机关有倾向性的使用证据支持指控的事实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本案中同案被告人未同时接受审判,另案处理依据不足,公诉机关扩大法律解释,有“以刑代民”之嫌。该辩护人同时作为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部分的代理人认为陈某寅的伤残系意外事件,与武某甲无关,而武某甲致陈某卯轻微伤的行为系正当防卫,故武某甲无需对二人承担赔偿责任,且陈某寅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的金额。根据起诉书内容及当庭宣读的原告人关于赔偿款的签收条,原告人已经获得了12.5万元的赔偿,远远超过其实际损失。原告人的代理人认为武某甲与其他同案之间应当负连带责任,在原告人已经得到全额赔偿情况下,不应该再向其他人主张赔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某甲与被害人陈某寅、陈敬某系鸡泽县吴官营乡逄官营村人。2011年2月6日武某甲和其朋友张某己、程某甲等人在其家中喝酒。上午10时许,其又和朋友一起去本村王某甲家,在王某甲家门口,武某甲碰见陈某寅的二儿子陈某丙,便问:“咱村逄某乙被打的事,是你干的吧。”陈某丙说不是,武某甲又说:“你娘的做做吧,快挨打了”“反正你快了”等等相威胁的话。二人争吵了几句不欢而散。当日下午13时许,武某甲和其朋友去本村陈某巳家看陈某巳时,在陈某巳门口再次与陈某丙相遇,双方发生吵骂,欲打架被别人劝阻。陈某丙回家后对其家人称武某甲要打他。随即,陈某丙和其父亲陈某寅等人从家出来。在此期间武某甲用手机通知了程某甲,说其在村里被打了,马上过来。程某甲挂了电话便和张某戊、张某己等人赶到现场。陈某丙从家出来后,又与武某甲吵骂。此时,陈某丙的家人将陈某丙拉回家里。武某甲拿砖追其家中,向院内投砖。当陈某丙家的街门关上后,随即追着过来的张某己、张某戊、程某甲(三人均已做治安处罚)等人用砖砸陈某丙家街门。武某甲从陈某丙家出来时,陈某寅的大儿子陈某卯拿着菜刀也跟了出来。在门口,宋某甲(在逃)夺下陈某卯的菜刀。武某甲等人与陈某卯撕打,武某甲用木棍将陈某卯的头部打伤,经鉴定,属轻微伤。在殴打过程中,被害人陈贵某甲家中爬上墙头,上到石棉瓦上与武某甲等人互相投砖,致使陈贵某甲墙头的石棉瓦上摔到墙外受伤。2011年2月16日,经法医鉴定,陈某寅左桡骨骨折,属轻伤。2011年3月21日,经法医补充鉴定,陈某寅右侧股骨颈嵌入性骨折,属轻伤。另查明,被害人陈贵某乙后于2011年2月6日到鸡泽县医院住院治疗,于2011年3月26日出院,住院48天,住院治疗费7722.1元。2011年9月3日至2011年10月15日再次到鸡泽县医院治疗,行右全髋关节置换术,住院43天,治疗费25928.8元,(两次共住院91天,住院费33650.9元)。住院期间均由其妻子司某护理。陈某寅向法庭提供门诊统一收费收据6张,计1223.30元;鉴定费票据12张(含照相及复印费)计2175元;交通费单据31张,计3556元。上述费用共计40605.20元。2011年11月9日,经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陈某寅的伤残等级为九级。陈贵某甲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在杭州市文新环卫清洁服务有限公司负责清扫保洁工作,月工资1441元,岗贴220元,共计1661元/月,司某系该公司员工,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为2503.75元。陈某卯伤后于2011年2月6日至2011年2月20日在鸡泽县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4天,治疗费2541元。另向法庭提交其它门诊统一收费票据8张,计340.9元;鉴定费票据2张,计212元。2011年10月30日,武某甲父亲武献军经吴官营乡派出所给付陈某寅医疗费20000元;2012年8月5日同案人程某甲的父亲程某乙、张某戊的父亲张某辛、张某己的父亲张某壬经吴官营乡派出所各赔偿陈某寅35000元,并达成协议,陈某寅共得赔偿款12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告人武某甲供述,因为我和陈某寅儿子陈某丙打架逃跑了,今天我来投案。2011年2月6日9时许,我朋友张龙、张某丙、刘飞、张某丁、张某己、程某甲、宋某乙等人来我家拜年。在我家喝了会儿酒,我又带着他们到我村王某甲家,在王某甲家街门口,碰见陈某丙,我问陈某丙“咱村逄某乙被打是你干的吧!”他说不是,我们吵吵了几句,就回家了。我们一伙人到我家后,又开始喝酒。大概13时许,都喝得差不多了,都蒙了。我们准备去县城玩,有骑摩托车的,有骑电车的,走到半路我村的陈某巳骑摩托车摔伤了。我们又都返回来了。我把电车放回家去看陈某巳,在陈某巳家门口又碰到陈某丙,都没吭声就走了。在陈某巳家停了有十几分钟出来走到门口,就见陈某丙拿着一个一米多长的钢管跑过来,他的家人在后面跟着。到我跟前二话没说就打我。随即他的家人也过来了。有他父亲陈某寅,他哥哥陈某卯等人。陈某寅拉陈某丙并让我走。陈某丙在骂,用砖扔我,我就和他想打来了,没打就有人拉开了。他们往家走,我在后面追,追到他家门口时,我捡了个半截砖到他家街门底下,见陈某丙在院子里拿着刀,我没敢进去,也不知道谁把我拉出来了,街门就关上了。我就晃荡街门,这时,不知道谁向后拉我,我见陈某寅在墙头上站着向下扔砖。我就向墙头上扔砖。之后,街门开了。陈某卯拿着菜刀出来了,上来就砍我,我从路边拾了一个木棍就抡到了陈某卯的头上。我们撕扯着就倒地上了。我起来见陈某卯头上流血了,就跑了。陈某寅怎么伤的,不知道。2、同案人张某戊证,2011年2月6日程某甲、宋某乙(宋某乙)、宋某甲来我家拜年,之后我打算到逄官营村,让他们领着去武某甲、王某甲家中拜年。于是我们几个人就步行向逄官营村走,到逄官营村北药铺门口时,程某甲接到了武某甲的电话,说武某甲和别人打架了,让我们过去。我们几个就跟着程某甲往村里走。走的过程中程某甲打电话叫了两三个人,走到逄官营村里,程某甲叫的人骑摩托车过来了。不知道摩托车放到哪儿了。我们跟着程某甲走到陈某丙家东边的过道里,就见陈某丙和武某甲吵吵,别人乱拉,没打起来,将陈某丙拉开后,武某甲不行,别人也拉不住,看他是喝多了,他就拿着木棍追陈某丙。武某甲追到陈某丙家后,我和张某己、程某甲、宋某乙、张某丙、宋某甲在武某甲的后面也到了陈某丙的街门口,我见武某甲骂着到陈某丙家里去了,街门被陈某丙的家人从里边上住了。这时我们几个就用砖砸街门。停了会儿门开了,武某甲从里边跑出来,陈某丙的哥哥拿着菜刀也从家出来了,没注意怎样陈某丙的哥哥被武某甲打倒了。宋某甲夺了他的刀。陈某丙的哥哥拿刀出来时,就见陈某丙的父亲上到街门西边的墙头上了,并且向东扔砖,我见街门东边的几个人也向墙头上扔砖,也没注意咋回事陈某丙的父亲就摔下来了,我见他摔下来了,我和张某己沿陈某丙的过道向北走了。3、同案人张某己证,那天我和程某甲、宋某甲、宋某乙,有没有张某戊我记不清了,到武某甲家拜年后,武某甲又带着我们到王某甲家,我们走到王某甲家街门口时,碰见该村的陈某丙带着两个人也去王某甲家,武某甲见陈某丙就骂:“陈某丙你娘的快挨打了,你娘的给我做做吧”,陈某丙说“我做做关你啥事?”武某甲说“你反正快了,你做做吧”!之后,我们到王某甲家拜完年又回到武某甲家,没多大会儿,我们就都走了,我去县城老姑家了。大概13时许,我村的程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到逄官营村,说有事。我往回走到县城东环时,东张六固村的张某庚又打电话说,陈某巳摔伤了,让我到逄官营村药铺。我骑摩托车到药铺后,碰到我村的程某甲、张某戊、宋某甲、宋某乙,我给他们说我先去看陈某巳,我骑摩托车去陈某巳家,他们几个步行向村里走,我到陈某巳家没多大功夫就听到外面乱吵吵的,我从陈某巳家出来见武某甲在陈某丙的过道里和陈某丙吵骂,程某甲、宋某乙、张某戊、宋某甲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也在那里。双方想动手打架,但都有人拉着,没打起来。有人将陈某丙拉到家了,这时,武某甲不行,别人也拉不住。武某甲追到陈某丙家街门口,随后程某甲、宋二松(宋某甲)也到了街门口,我和张某戊、张某丙、张某丁、宋某乙在后面向街门口走时,听到有人用砖砸街门,声音很乱,是好几个人砸的。门开后,武某甲就到陈某丙家里去了,也不知道谁又将门关住了。没多大会儿,武某甲出来了,陈某丙的哥哥陈某卯拿着菜刀也跟着出来了。武某甲、程某甲、宋二松他们向后退到路上,陈某卯举刀时,宋二松上前抓住其手,夺下了菜刀。武某甲上前将陈某卯蹬倒,用砖砸到头上。陈某卯倒地后,武某甲、程某甲、宋二松又将其围住,见陈某卯不动了,他们就不动手了。武某甲他们打陈某卯时,我见陈某丙的父亲上墙头上了,他见武某甲将他儿子砸倒了,他就在墙头上向下投砖,我也没注意咋回事,陈某丙的父亲从墙头上摔了下来,见他摔下来了,我和张某戊就走了。4、同案人程某甲证,逄官营村的武某甲和本村陈某丙一家子打架我参与了。我见到的还有,东安上的张某己、张某戊;宋庄村的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丁;东张六固村的张某丙、张龙、张某丁。那天中午,我和我村的张某己、张某戊、宋庄村的宋某甲、宋某乙五个人一起到逄官营村武某甲家拜年,之后武某甲又领着我们去逄某乙和王某甲家。我们走到王某甲家门口,碰到陈某丙和两个人也去王某甲家,在门口武某甲和陈某丙见面就骂。武某甲说陈某丙你快挨打了,陈某丙说“我咋了”,两人在门口发生了争吵。我们到王某甲家拜了年又回到武某甲家,在他家又喝了会儿酒就回村了。从逄官营出来,张某己去了县城了,我和张某戊、宋某甲回到东安上村,宋某乙回家了。我和张某戊、宋某甲,还有宋某丁又到宋某甲家去喝酒,在喝酒时,武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他在逄官营村被打了,叫我们过去打架。我们几个人走到逄官营村北药铺时,见张龙、张某丙、张某丁、宋某乙、张某己都在那里。之后我们一起去找武某甲,在村里我们听说武某甲在后街,我们跑着到陈某丙过道口北头,碰见武某甲,见陈某丙在过道中间拿着菜刀追武某甲,我和武某甲拾了块砖就追陈某丙,其他人也跟着。我跑到过道中间时,被陈某巳的父亲拉住了,武某丙夺下了我的砖,说了几句话,我又往陈某丙家那里跑,到陈某丙家街门东边,见武某甲、张某己、张某丁在陈某丙的家门口骂,张某戊在东边站着和旁边的人也在骂。武某甲用脚踹陈某丙家的街门,张某己用砖砸。陈某丙家的街门开了之后,武某甲和张某己进到院子里,之后门又被关住了,没过多久街门开了,武某甲和张某己就跑了出来。陈某丙的哥哥掂着一把菜刀追了出来,武某甲见陈某丙的姐姐在骂,上前踹了她一脚,将她踹倒。陈某丙的哥哥和武某甲打了起来,陈某丙的哥哥抡刀时,宋彦松将刀夺下,我从后面踹了他几脚,武某甲从地上拾了个木棒将陈某卯打倒了。这时,我听有人喊“摔死人啦”,我见打架的都跑了,我也向村西跑了。5、被害人陈某寅陈述,2011年2月6日14时许,我在家里,儿子陈某丙到家说武某甲找了一伙人要打他,我就出去了。到外面见武某甲等人都在我家街门外边,我将陈某丙推回家后,武某甲等人拿着砖到我家院子了,我拦也拦不住,就将街门上住了。到我家后他们就和我大儿子陈某卯打了起来,其他人在外面砸街门。我从院子里爬上墙头,看看是谁砸门,我刚爬上墙头,武某甲等人拿砖向我投,砖砸在我的头上,我从墙头上摔到了外面的地上,武某甲等人又到我跟前打我。我昏过去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6、被害人陈某卯陈述,2011年2月6日13时许,我家来了亲戚正吃饭,我弟弟陈某丙从外面回来说外面有人要打他,我父亲陈某寅就出去了,我和我亲戚陈某癸、陈某子、叶某乙也跟着出去了。到街门口见过道北边,武某甲带着十几个人骂陈某丙,手里都拿着砖头,我父亲让我们回家。我们回家后,武某甲领着四五个人冲进了我家,进门就往院子里扔砖,其中一块扔到了我头上,当时就流血了。这时我急了,我去屋里找工具,见陈某丙手里拿着菜刀,我上前夺了一把就跑出去了,向外跑时,见我父亲从梯子上上墙头。我出去,刚到门口,也没注意是谁攥住我的衣服将我弄倒在地了。这时,他们一伙人过来夺走了我的刀,我刚坐起来,也不知是谁用木棍从后面抡到我的胳膊上。我父亲是如何摔下来的我没注意,我看到时已经摔下来在墙头外面躺着了,之后我报了警。7、证人陈某丙证言证实,我父亲陈某寅和我哥哥陈某卯在我家的院子里被武某甲打伤了。那天我在街里碰到武某甲,他见我就骂,还说“你叫西张六固村的人将逄某乙打了”,并说“你快挨打了,”武某甲等人就到我跟前想打我,我就往回走,走到我家街门口,见武某甲等人手里拿着砖过来了,我家里的人就往家推我。武某甲带的一伙人用砖砸街门,他们到我家后用砖将我父亲和哥哥打伤。8、证人逄某(陈某卯妻子)证言证实,我也不知道啥事,陈某卯的弟弟陈某丙在街里和武某甲等人吵吵,陈某卯和我公公陈某寅将陈某丙拉回了家,不让他出动,武某甲等人又找到家里。9、证人陈某戊(陈某寅女儿)证言证实,2011年2月6日14时许,我村的武某甲带着好几个人到我家里,他们手里都拿着砖,要找我弟弟陈某丙打架。我父亲和哥哥上前拦住他们时也被他们打了,我上前拦时,武某甲还踢了我两脚,把我父亲和我哥哥打的不动了,他们都跑了。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2月6日14时许,我在我丈人陈某寅家里,逄官营村里的一个人带着一伙人到我丈人家要打陈某丙,我丈人和陈某卯上前拉逄官营村的那个人,他们手里拿着砖,我就拉我村的那两个人,夺了他们的砖。我回头时,逄官营村的那个人将陈某寅、陈某卯打倒在地上,一伙人就跑了。陈某寅、陈某卯都受伤了。11、证人陈某庚证言证实,我接到妻子的电话,他说儿子陈某巳摔伤了,我回到家后,见有一伙人在我家门口,就将他们赶走了,其他的记不清了。12、证人陈某辛证言证言,我从街里过,走到我邻居陈某庚家街门口,见我村的武某甲和几个人都在陈某庚家门口,有四五个人在那儿吸烟,是谁我记不清了。13、证人陈某壬(陈某寅哥哥)证言证实,2011年2月6日中午,我在家听到外面乱吵吵的,就出来到街里见陈某寅家打架。因和陈某寅不太对,就在一边看,见有六七个年轻人在陈某寅街门口处正用砖投街门,砸的叮叮哐哐的。陈某寅在街门西侧的墙头上站着,这伙年轻人看到陈某寅又都用砖投陈某寅,陈贵某甲墙头上摔下来,我就跑到了跟前,这伙年轻人正围着摔下来的陈某寅打,我就喊“人都摔下来了,要打死人呀”,这时一伙人就向东、北跑了。14、证人陈某癸证言证实,2011年2月6日,我在我舅舅陈某寅家拜年,也不知道啥事,一伙年轻人向陈家院里扔砖,我在屋里没出去,就报了警。15、证人张某乙(又名张龙)证言证实,2011年农历正月初四,我和我村张某丙、张某庚等人到武某甲家拜年,喝了三瓶酒后,张某己、程某甲、张某戊、宋某乙、宋某丙也到武某甲家,武某甲就带着我们去王某甲家拜年。在王某甲家门口,碰到了陈某丙,武某甲和陈某丙见面就互相骂了几句,我也不知道啥事,就拉住武某甲到他家喝酒去了。后来汤某、陈某巳也过来了。我们喝到大概12点多,张某己他们都走了。我们几个人要去县城唱歌,走到尹河桥处,陈某巳骑摩托车摔伤了。汤某带着陈某巳到逄官营药铺上药去了。武某甲和王某甲还有我村的张某庚等人都骑电车回家了。我和张某丙到药铺后,汤某、王某甲都陪着陈某巳正上药。上完药,汤某、王某甲就送陈某巳回家了。我和张某丙在后面也去陈某巳家看陈某巳,我们走到陈某巳家街门口处,见武某甲在陈某丙家的小过道里正和陈某丙吵骂,双方还想动手,陈某丙的家人拉着陈某丙,我和张某丙就上前拉武某甲不让他们打架,陈某丙的家人将他拉回家后,陈某丙拿着菜刀又出来到过道里和武某甲吵骂。我和逄官营村的武某乙、王某甲拉陈某丙往他家走时,我见张某己、程某甲、张某戊、宋某乙、宋某丙他们过来了,武某甲手里拿着木棒和张某己他们追陈某丙。我们将陈某丙拉到他家屋后,也不知道谁将街门从里边上住了,我们将陈某丙按到床上,不让他出去。我听到外边叮叮哐哐的砸门声音,就到屋门前的台阶处,听到外面的人砸门。我见陈某丙的父亲在街门楼的房上,我也没出去,回屋看陈某丙了,外面的事我就不知道了。16、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我和张龙见陈某丙在他过道口南头,武某甲在过道中间互相吵骂。我和张龙拦着武某甲,陈某丙到家拿了两把菜刀出来了。张龙拉陈某丙将他拉回家里了。我拦武某甲没拦住,他拿了块砖跑到陈某丙家,我把武某甲拉出来之后,也不知道谁把街门关上了。武某甲就用砖砸街门,这时,陈某丙的哥哥将街门开开,拿着两把菜刀出来了,上前就砍武某甲,武某甲从路边捡了一个木棒和陈某丙哥哥打了起来。和武某甲一伙的上前将陈某丙的哥哥围住用脚踹,人多了,我也不再拉了,就站在了一边。这时我见陈某丙的父亲在墙头上站着向下扔砖,武某甲这伙人还在打陈某丙的哥哥,我也没注意怎样,就听到陈某丙父亲站的石棉瓦掉的声音,我一看陈某丙的父亲从墙头上摔下来了,武某甲他们一伙都跑了,有没有人打陈某丙的父亲,当时都跑乱了,我没见。17、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2月6日9时许,我和我村的张某丙、张某乙等人到武某甲家拜年,后来又去王某甲家,拜完年后又回到武某甲家,见张某己、张某戊、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也都在武某甲家。后来他们几个人走了,我们和武某甲喝到12点,说去唱歌,走到尹河桥时,陈某巳骑摩托车摔伤了。汤某带着陈某巳回去上药了,武某甲、王某甲、陈某午也回来了。到我们村口,张某乙和张某丙说去看陈某巳,我先到逄官营村我姐姐家拿手机,然后步行去陈某巳家,走到陈某巳家街门口,就见武某甲在陈某巳家西边过道口处正在吵骂,张某丙、张某己、张某戊、程某甲及王某甲、陈某午、汤某都在陈某巳街门口站着,我想去看看啥情况,就往跟前走,我姐夫见我喝多了,就把我拉到他家里了。18、证人汤某证言证实,他们打架时我没在现场,我从陈某巳家出来后见武某甲从陈某寅街门处向北跑过去了,没多大会儿就听到警车声了。19、证人武某乙证言证实,武某甲带人追到陈某丙家门口时,我见陈某丙拿着两把菜刀从他家出来了,但菜刀都被人夺下来了。陈某丙哥哥陈某卯捡起来菜刀朝着武某甲等人冲过去了。我和王某甲、张龙上去拉陈某丙,把陈某丙拉到他家院里。这时,武某甲拿着砖、程某甲拿着木棒就进了陈某丙家街门了,我们三人又将陈某丙拉到他家西头那间屋里了。在屋里我听见陈某丙家街门有“叮叮当当”的声音,没过几分钟,张龙就从屋里出去了,我和王某甲在屋里就一直拉着陈某丙将他拉到床上。我听院里没动静了,就和王某甲一起到院里,见院里有砖头和木棒,街门外边陈某丙父亲在西边墙头外躺着,陈某卯在一边站着捂着胳膊。20、证人陈某子证言证实,2011年2月6日14时许,我在我舅舅陈某寅家串亲戚,中午我喝多了正在吃饭,听到外面乱吵吵的,我就出去到街门口处。见一伙年轻人手里拿着砖、木棒正和我舅舅吵吵,我也没敢吭声。我舅舅后院的一个老头将我拉到他家了,等我出来后,见我舅舅受伤在街门处躺着,头上流血了,那一伙年轻人已经都走了。21、证人叶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2月6日14时许,我在我舅舅家串亲戚,中午我喝多了,在屋里沙发上睡着了,听到外面乱吵吵的,我就醒了,扶着墙到院子里后,见院子里有砖头,我就向街门外走,见我舅舅在街门处躺着,头上流血了,见一伙年轻人向东跑了。22、证人陈某丑(陈某寅堂兄弟)证言证实,事发当日我在家里听到外面吵吵,我就出来了,到街里见陈某寅在街门西边躺着,有好几个年轻人围着他,在陈某寅街门前边路上还有好几个人正在和陈某寅的大儿子陈某卯打架。我看到后就喊“还打呀,看人成啥了”我一喊,他们就跑了。我到跟前见陈某寅头上流血了。23、证人夏某证言证实,陈某寅2011年2月6日入院,经我院专家会诊及X光片检查显示,陈某寅的伤情经补充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陈某寅第一次申请法医学鉴定时,其右侧股骨颈骨折并未确诊,后经我院放射科不同角度下拍X光片才确诊陈某寅右侧股骨颈骨折。24、鸡泽县医院出具的证明证实,患者陈某寅因伤入院后右侧股骨颈可疑骨折,但未见明显骨折线,所以放射科不能明确诊断,后经多次专家临床检查,又在放射科不同角度下拍x光片,及骨折处明显有错位,所以最后确诊,补充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25、邯郸市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及二被害人的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陈某寅左桡骨骨折、右侧股骨颈嵌入性骨折均属轻伤;被害人陈某卯头顶部有一长2.7cm创缘不齐的缝合创,属轻微伤。26、邯郸市公安局法医损伤检验鉴定证实,陈某寅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7、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28、鸡泽县公安局吴官营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武某甲于2011年10月25日到鸡泽县公安局吴官营派出所投案。29、鸡泽县公安局吴官营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被害人陈某寅撤回控告申请书及收条证实,2011年10月30日,武某甲父亲武献军经吴官营乡派出所给付陈某寅医疗费20000元;2012年8月5日同案人程某甲父亲程某乙、张某戊父亲张某辛、张某己父亲张某壬经吴官营乡派出所各赔偿陈某寅35000元,并达成协议,三同案人的行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陈某寅共得赔偿款125000元。30、陈某寅两次住院病历及票据8张、外购药票据1张证实,其共住院91天,花费医疗费34874.20元。31、陈某寅提交交通费票据31张证实,其因此事花费交通费3556元。32、陈贵某乙残鉴定费、拍照费票据12张,证实其花费鉴定费等费用2175元。33、杭州市西湖区文新环境卫生管理所出具的陈某寅及其爱人司某的工资证明及劳动合同证实,被害人陈贵某甲2009年2月至2010年9月在该公司负责清扫保洁工作。从2011年4月1日起该公司员工基础工资上调至1441元,岗贴220元。司某系该公司员工,从事保洁工作,2012年5月份实发工资为2503.75元。34、被害人陈某卯住院病历、住院单据7张、鉴定费票据2张证实,其花费医疗费2881.9元,鉴定费212元。35、被告人户籍证明信、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鸡泽县公安局吴官营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情况说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甲酒后滋事,纠集程某甲、张某戊、张某己等人到陈某寅家中,用砖头砸其家门,向其家中投砖,并用木棒殴打陈某卯,致其轻微伤;在被害人陈某寅上到墙头后,用砖头与陈某寅互投,致使陈贵某甲墙上摔下,致左桡骨骨折、右侧股骨颈骨折,两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缺乏证据支持,定性和适用法律错误。经查,被告人武某甲酒后滋事,随意辱骂陈某丙,在欲与陈某丙打架被劝阻之后,纠集程某甲等人到陈某丙家门口,砸陈家街门,向其家扔砖。可见其主观上有酒后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滋事行为,且将陈某卯殴打致伤,并致陈贵某甲墙头上摔下,造成轻伤,情节恶劣。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证据,可形成完整的链条证实上述情形,故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武某甲在陈某巳家门口欲和陈某丙打架,被人劝阻后,便拿砖追至陈某丙家门口,砸其街门,已有酒后滋事故意,故其之后殴打陈某卯的行为,不属正当防卫。因此给被害人陈某寅及陈某卯造成的损失,被告人武某甲及程某甲等人应予赔偿,故对于辩护人同时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武某甲不承担对陈某卯民事赔偿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被害人陈某寅的损失包括医疗费34874.20元;鉴定费2175元;误工费按1661元/月计算至评残前一天(即273天)为1661元/月÷30天×273天=15115.10元;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司某月工资2503.75元及陈某寅住院情况计算为2503.75元/月÷30天×91天=759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计算为50元/天×91天=4550元;交通费3556元,共计67865.01元。被害人陈某寅已获得赔偿款125000元,已超出其损失,因被告人武某甲应与程某甲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被害人陈某寅的损失,武某甲无需再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于武某甲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陈某寅不应再向其他人主张赔偿的意见,予以采纳。而被害人陈某卯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881.9元,其系农民,住院14天,误工费为12825元/年÷365天=35.14元/天×14天=491.96元;护理费参照误工费为491.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4天×50元/天=700元;鉴定费212元。合计4777.82元,被告人武某甲应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2月3日起至2013年6月2日止)。

二、被告人武某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乙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777.82元;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甲要求武某甲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杰

审 判 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赵 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丽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