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036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干将西路515号11楼。负责人苏广山。委托代理人陈春莉,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建刚,男,1980年1月5日生,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马建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以原、被告庭外和解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4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龚伟亚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君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