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武区执字第1336-1号
申请执行人:忠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忠县人民路三百二十号。
法定代表人:罗辉祥,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樊市胜利街八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徐凤瑞,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武经终字第663号民事判决书,于1997年1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忠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返还保证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从一九九五年元月十二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止),逾期不付,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承担案件受理费10200元,执行费20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享有位于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胜利街83号房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房屋(房屋权证号:××号)第5、6、8、9、10、11栋。
二、查封期限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蕾
审 判 员 李 红助理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付文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