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敖建立。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
法定代表人:柴国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建立与被告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敖建立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