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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244号

敖建立与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敖建立,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244号原告敖建立。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大屯满族乡兴洲村。

法定代表人:柴国祥,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建立与被告承德三元金星鸭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敖建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敖建立负担。

审判员  朴金利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