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高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春海 搜索“”
赵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023号原告赵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高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春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