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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15号

任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15号

原告:任某,女,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臧华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长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