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0315号
原告:任某,女,1984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被告:王某,男,1985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00元。
审判员 臧华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长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