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行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诊所,住所地璧山县璧城街道璧永路**。负责人李勇。委托代理人王艳平,重庆言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璧山县分局,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沿河东路北段**/div>法定代表人刘彬,局长。委托代理人荣腾举,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璧山县分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勇诊所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璧山县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璧法行初字第000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勇诊所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勇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勇诊所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勇诊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晓瑛
审判员 黎 慧
审判员 李雪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小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