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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行执字第44号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与杨学强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杨学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柘行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柘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伟峰,男,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杨学强,男,住柘城县。柘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经审查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宋 静

审判员 孙彦峰

审判员 董 晓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