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莱阳执字第2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张建松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松,莱阳市照旺庄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阳执字第271-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松,农民。被执行人:莱阳市照旺庄镇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言胜,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莱阳照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莱阳市林业局有到期的树木采伐押金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出被执行人张家庄村村民委员会在莱阳市林业局的树木采伐押金款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记员  辛先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