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6109号原告李遵美。被告公方兰。
原告李遵美与被告公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遵美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文燕 关注公众号“”
李遵美与公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初字第6109号原告李遵美。被告公方兰。
原告李遵美与被告公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申请,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遵美撤回起诉。诉讼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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