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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1242号

王作平与北京伟业科豪商贸有限公司房山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作平,北京伟业科豪商贸有限公司房山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1242号原告王作平,男,1944年5月8日出生。被告北京伟业科豪商贸有限公司房山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南大街10号楼科豪手机广场内15-1号。法定代表人易桂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平诉被告北京伟业科豪商贸有限公司房山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作平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伟业科豪商贸有限公司房山分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于颖颖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郭 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