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汉中执刑字第00013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张炳贤,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魏亚峰,原武汉××××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现已服刑。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昌区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的(2010)武区刑一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信公司)于2010年12月23日向武昌区法院申请执行,请求将(2010)武区刑一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中确认的被告人魏亚峰挪用公司资金及用公司资金购买的房屋发还给正信公司,武昌区法院以(2011)武区执字第165号立案执行。因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正信公司系本院(2011)武执字第00155、156号两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故本院于2012年7月4日以(2012)鄂武汉中执提字第00003号执行裁定将武昌区法院(2011)武区执字第165号执行案提级由本院执行。经查,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街捷达大厦(友益街29号)2栋16层2、3室和17层2、3室房产登记在武汉天和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24号、鄱阳街107-115号房产登记在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九龙井小区1栋1层商网登记在正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九龙井小区4栋1层2-2号的房产登记在武汉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梦湖水岸三期8栋1单元20层1-2002室、1-2003室及21层1-2104室的房屋分别登记在王敬波(魏亚峰之妻)、被执行人魏亚峰、魏绮馨(魏亚峰之女)名下。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亚峰挪用公司资金及用公司资金购买房屋的事实已经武昌区法院生效的(2010)武区刑一初字第338号刑事判决所确认,因此正信公司申请将被执行人魏亚峰挪用公司资金及用公司资金购买的房屋予以返还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登记在武汉天和永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车站街捷达大厦(友益街29号)2栋16层2、3室和17层2、3室房产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二、将登记在武汉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兰陵路24号、鄱阳街107-115号房产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三、将登记在正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九龙井小区1栋1层商网及登记在武汉正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九龙井小区4栋1层2-2号的房产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四、将分别登记在王敬波(魏亚峰之妻)、被执行人魏亚峰、魏绮馨(魏亚峰之女)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和平乡三角路村梦湖水岸三期8栋1单元20层1-2002室、1-2003室及21层1-2104室的房屋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武汉正信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志刚
审 判 员 李全胜
代理
审判员 曾文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欧国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