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执字第00430号

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30号申请人高某,女,生于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机务小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九日,汉族,住陇县八渡镇西坡村。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五千零五十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