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00430号申请人高某,女,生于一九八二年五月十四日,汉族,住本市金台区上马营机务小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九日,汉族,住陇县八渡镇西坡村。高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张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五千零五十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0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新建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侯虎勤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赵孟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