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318号
原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志强。
委托代理人:方晔。
被告:浙江经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浙晓。本院在审理原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经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红光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俞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