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416号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海赋,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羽清,三沟信用社主任。被告尹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尹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春莲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董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