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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0056号

王龙高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龙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0056号罪犯王龙高,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6日作出(1995)盐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龙高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6年4月3日交付执行。1998年2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苏刑执字第13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04)通中刑执字第31号、(2009)通中刑执字第2028号刑事裁定,共对其减刑二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八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2年12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王龙高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根源,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劳动。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王龙高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龙高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龙高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珑珑

审判员  葛锦峰

审判员  陆海滨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陆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