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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龙民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与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王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民初字第41号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郑巧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贵华、张建新。被告:王磊,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诉被告王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华现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游分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小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