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贾民初字第57号原告王木泉。被告朱学慧。被告孙夏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木泉与被告朱学慧、孙夏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木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金红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