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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离执字第13-1号

王志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志文,张斌,宋晋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离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志文,又名王三三。被执行人张斌,离石城内人,原羁押于离石区看守所。被执行人宋晋河,离石区信用合作联合社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09)离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25曰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斌、宋晋河在2010年1月29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志文本金144000元及利息106404.66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060元,共计执行255764.66元,除已付8000元和折顶质押晋LC554**别克车的价值为59000元外,还应给付188764.66元,但是被执行人宋晋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斌、宋晋河在银行帐户存款18×××64.66元或查封、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数额的财产。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斌、宋晋河18×××64.66元的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维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