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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7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与王萍、李松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王萍,李松淼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20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市分行。代表人杨伟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容,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银,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萍,女,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被告李松淼,男,汉族,1977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涂永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饶丽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