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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民初字第00098号

原告王文秀与被告张子贵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文秀,张子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民初字第00098号原告王文秀,男。被告张子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秀与被告张子贵为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秀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香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付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