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昌亮砖厂与被告刘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433号原告曲某,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