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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昌亮砖厂与被告刘淑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三初字第00433号原告曲某,女,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佟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