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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宝民初字第01860号

原告刘新延诉与告贺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新延,贺耀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刘新延,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宝塔区。被告贺耀东,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新延诉被告贺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新延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1元,实际由原告刘新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志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