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1860号原告刘新延,男,汉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现住宝塔区。被告贺耀东,男,汉族,无业,现住延安市。本院于2012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刘新延诉被告贺耀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新延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新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1元,实际由原告刘新延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志斌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何子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