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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宁民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834号原告任某,女,汉族。被告冯某,男,汉族。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任某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任某承担50元,退付50元。审 判 长  李治怀人民陪审员  石治家人民陪审员  段 峰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黄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