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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文杰诉被告缪品华、漆淑兰共有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杰,缪品华,漆淑兰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31号原告:黄文杰,男,200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法定代理人:黄小英,女,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被告:缪品华,男,194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被告:漆淑兰,女,194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界牌镇1。本院受理原告黄文杰诉被告缪品华、漆淑兰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杰于2013年1月16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文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47元,由原告���文杰负担。审判员  邱仕强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慧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