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1-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军孝与王军、崔雪琴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孝,王军,崔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岐民一初字第00030号原告李军孝,男,生于1971年11月11日,汉族,农民。被告王军,男,生于1960年11月22日,汉族,农民。被告崔雪琴,女,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农民。原告李军孝诉被告王军、崔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军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军、崔雪琴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军孝诉称,2011年12月,被告王军为了还信用社贷款,向我借款拾万元,用其所有的吊车一辆抵押,约定两月后归还,但之后,被告王军说有一个工程,开走了吊车。后于2012年9月2日给我倒了一个条子,其妻第二被告崔雪琴也在借条上签了名字。2012年10月6日,被告王军又向我借去现金5000元,用于做煤炭生意,至今均未还。现在两被告既不归还借款,又不履行抵押义务,给我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故状诉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现金105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军、崔雪琴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原告李军孝与被告王军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被告王军向原告李军孝借款100000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并以吊车一辆抵押,后又将吊车拉走。2012年9月2日给原告倒了条据,被告王军及崔雪琴均在借条上签了名字。2012年10月6日,被告王军又向原告李军孝借款5000元,并出具了借条。至今两笔借款共计105000元均未偿还。现原告于2012年11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两张在卷佐证,经当庭审核,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军向原告借款,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提供了借款105000元,被告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军、崔雪琴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军孝借款10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军、崔雪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东平审 判 员 孙晓岐代理审判员 李云英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辛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