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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883、884-1号

买艳荣与王艳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买艳荣,王艳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883、884-1号申请执行人买艳荣。被执行人王艳锋。买艳荣与王艳锋民间借贷借款纠纷一案,买艳荣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2011)郑黄证民字第1203、1737号公证书,(2012)郑黄证执字第000012、000041号执行证书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7月11日前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艳锋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军宏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青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