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吉丰执字第10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汇友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孙福祥,该公司董事长。被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亚星电站辅机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权五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玉珍,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本院在执行吉林市汇友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亚星电站辅机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09)吉中民三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虽经本院多次做工作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2012年8月1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26600元,后经教育被执行人主动履行40000元。2012年12月16日依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的拆迁委托付款单位吉林市朝阳房屋拆迁安置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拆迁补偿款181543元,2013年1月11日此款扣划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同意给付该执行款本息(已抵扣互负给付义务,即本息部分)、诉讼费、执行费。至此,双方互负债务均履行完毕,双方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试行)》108条第(1)、(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吉中民三终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内容执行完毕,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曹国光
审 判 员 赵文明
审 判 员 曲德宽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高瑞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