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民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徐小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小海,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民字第00018号申请执行人徐小海。委托代理人宋一欣,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瑜,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桥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东盛大厦。法定代表人郭家学,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李少华,该公司总经理。共同委托代理人潘登峰,男,1978年3月5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九光,男,1980年1月6日出生,职业、住址同上。徐小海与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7日作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小海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222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列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2013年1月14日,被执行人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徐小海支付了72222元,并承担了案件执行费983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3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健审判员 李长平执行员 郑继鹏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