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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任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

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曹新景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郝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