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30号
原告:朱某,男,1969年5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张某,男,1973年10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熊某,男,1970年生,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张某与被告熊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熊某在肥西县高刘镇的平整土地工程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熊某在安徽省肥西县高刘镇政府的平整土地工程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建平
审 判 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徐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敬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