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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30号

朱文胜、张奎与熊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当事人
朱某,张某,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130号

原告:朱某,男,1969年5月7日生,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原告:张某,男,1973年10月10日生,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告:熊某,男,1970年生,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山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张某与被告熊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熊某在肥西县高刘镇的平整土地工程款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熊某在安徽省肥西县高刘镇政府的平整土地工程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沈建平

审 判 员  王 林

人民陪审员  徐 勇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卢敬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