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民三初字第72号
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圣哲。
委托代理人:沈英。
被告:邬旭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邬旭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系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锡芬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许 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