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商梁刑初字第10号

沈长江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沈长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长江,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商丘市。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2年9月2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2)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长江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于2012年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沈长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5月份,被告人沈长江购买一份伪造的《二胎准生证》,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小吴村村民王某。2、2011年8月份,被告人沈长江先后购买二份伪造的《准生证》,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商丘市梁园区李庄乡刘集村村民孙某真。上述事实,被告人沈长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孙某真陈述,证人袁某、刘某、韩某证言,商丘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印章鉴定书,三份伪造的《准生证》和《二胎准生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长江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沈长江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沈长江犯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3年1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申道强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 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