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452号

金鑫明与徐志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02-06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鑫明,徐志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452号

原告:金鑫明。

被告:徐志明。

原告金鑫明与被告徐志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鑫明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鑫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6元,减半收取5913元,由原告金鑫明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