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西商初字第452号
原告:金鑫明。
被告:徐志明。
原告金鑫明与被告徐志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2年1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鄢云峰独任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鑫明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鑫明申请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鑫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6元,减半收取5913元,由原告金鑫明负担。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云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