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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执字第45号

项云萍与周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项云萍,周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项云萍,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

被执行人:周昊,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周昊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洪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周昊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07312.23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德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