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执字第45号
申请执行人:项云萍,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
被执行人:周昊,男,汉族,1989年1月12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周昊未履行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2)洪民一终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周昊存款及收入人民币207312.23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万德平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