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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县民一初字第00007号

孙白梭与朱世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孙白梭;朱世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一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孙白梭,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人,现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朱世松,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

原告孙白梭诉被告朱世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被告朱世松当庭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6000元,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白梭撤回对被告朱世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退回原告175元。助理

审判员 高 昂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杨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