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县民一初字第00007号
原告:孙白梭,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鞍山市人,现住鞍山市铁西区。
被告:朱世松,男,197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辽阳县人,现住辽阳县。
原告孙白梭诉被告朱世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调解,经调解被告朱世松当庭给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合计人民币16000元,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白梭撤回对被告朱世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退回原告175元。助理
审判员 高 昂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杨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