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枫民初字第3号
原告:吴军。
委托代理人:金爱军。
被告:陈介全。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
负责人:吕文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军与被告陈介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军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吴军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军撤回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荣文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袁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