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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环民初字第00063号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曹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苟治保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