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环民初字第00063号原告徐某某。被告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曹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2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苟治保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