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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338号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武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权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