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338号原告李某甲,农民。被告李某乙,农民。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陈俊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俊武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权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