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玉林与被告王秋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2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
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关注公众号“”
赵玉林与王秋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鲁民初字第147号原告赵玉林与被告王秋克建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2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陈金辉
代理
审判员 侯高勋
人民陪审员 单聪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亚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