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象石商初字第267号
原告:黄博,农民。
委托代理人:柯军,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忠义,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博与被告周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博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黄博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作出的处分,于法有据,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林鹰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 记员 陈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