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代表人:杨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文铭,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琴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吴英。
被执行人:卞晓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吴英、卞晓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英、卞晓波名下共有房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5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杨柳艳
审 判 员 赵建耀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