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辉,镇平县148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朱万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振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