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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镇民初字第1787号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镇民初字第1787号原告曾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辉,镇平县148指挥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委托代理人朱万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振胜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付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