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保字第16号申请人李鲁胜。被申请人邱燕红。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借款担保纠纷,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邱燕红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1、查封被申请人邱燕红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03××50。2、查封担保人李鲁莲所有的位于××房产一套,房产证号:11××16。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和平
书记员 吴振嵩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