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溪民初字第20号
原告: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洪安培。诉讼代理人:熊氢玲、谭立军,均为广东雄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戴丽京,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证号码:×××5122。本院在审理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丽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莞市亿佰家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毛振良
代理
审判员 纪汉雄
人民陪审员 李国华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童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