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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杜培根与中山市唐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1-1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杜培根,中山市唐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49号

原告:杜培根,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中山市唐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邓敬文。

原告杜培根诉被告中山市唐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杜培根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培根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培根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唐鼎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16元,减半收取为1508元,由原告杜培根负担(原告已预缴1508元)。

代理

审判员  郭宁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晶 更多数据: